【黑龙江成考】专升本复习资料政治--精讲班-“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第十章 “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分别属于中国和英国之间、中国和葡萄牙之间的问题;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不容许外国干涉。 “一国两制”构想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进程。 “一国两制”首先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 叶剑英的谈话具体提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九条方针,包括: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产、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这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更加明晰化,实际上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意思。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1982年1月,邓小平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 1982年9月以后,“一国两制”构想在逐步实现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并走向法制化。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邓小平在一系列谈话中又从各个方面对“一国两制”构想进行了阐发,构成了完整的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并具体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方针和政策。1983年6月提出“邓六条”。1984年和1987年分别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1990年和1993年分别通过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使“一国两制”进一步法制化。 “一国两制”的涵义: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基础是“一个中国”,这是一国两制的核心和根本前提;实行“两种制度”,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高度自治,其中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终审不到北京。台湾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 积极促进两岸“三通”和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 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 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作为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的原则用来处理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也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出发的。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为解决国际争端和世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途径和新的范例。 二、“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实践 (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重大意义 (二)、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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