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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二)-2019年民法复习内容-黑龙江专升本

黑龙江成考帮 发布时间:2018-12-31 14:47:51

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叫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于时效期间的起算,依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是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于债权的特点不同,有关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同,具体是: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

  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

  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债权同一说”,认为此项请求权仅为原债权的变形,并非新债权,故其时效起算应与原债权保持同一,亦即仍应从债权成立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债务不履行时说”,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手段,在原债权的履行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其仍应存在,否则失去其救济之意义。而且只有债务不履行时,始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其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两说比较,以债务不履行时说较为合理。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因不明显而未能及时发现的,自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问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时起算。

  4.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应自占有被侵害或相对人合法占有之债的关系消灭时起算。

  5.时效期间的竞合

  所谓时效期间的竞合,是指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使两种时效期间重叠。例如,适用一般时效期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才知其权利被侵害,或适用短期时效期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第19年至第20年期间才知其权利被侵害。这时如适用一般或短期时效期间,依长期时效期问的起算点计算,其获得保护的期问就会超过20年;加适用长期时效期问,若依一般或短期时效期间衡量,其获得保护的期问就会少于2年或1年。对此期间竞合而发生的冲突,《民法通则》第167条规定,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而不适用一般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为长期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此类情况时,也可以此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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